下面是昨日有點熱門的話題:

「法務部廉政署提醒公立學校的師生,在畢業之前舉辦的謝師宴均違反規定,因為老師有打學生成績的權力,具有職務利害關係,老師不能赴約;老師如果要赴約,除非情況特殊採事後報備外,均需事前簽報機關學校首長並知會政風單位,落實登錄程序。」(取用自「自由時報」)

我在臉書上寫了一些感想,也有一些迴響,在網誌上提供這些感想給網友參考:

1. 除了當任系主任期間外,我已幾乎不參加謝師宴了,好理家在(嗯,看不懂,那也沒有關係!給個暗示,要用台語念)!

2. 從那些理由看起來,公立和私立有差嗎?廉政署不能管私立學校?還是說私立學校老師比較清廉?

3. 有幾個老師有上大四下(以大學為例)同學的課,為何有利害關係?不通不通!

4. 不知道這是什麼(*)機關的(**)規定。

5.  最近看到幾個大法官會議的解釋案、監察院的糾正案,都覺得有點好笑與不合情理。(哪天有空再來寫一點網誌論述一下)

6. 我不太相信有那一個上大四下課程的老師,會因為去了謝師宴,讓該當掉的學生通過。如果老師想一些辦法讓四年級的學生過關,也不應該跟謝師宴有關吧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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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快樂的園丁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2) 人氣()